(2009年2月1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2年3月3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最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英文名:Shaanxi agricultural equipment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NAE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及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制造经销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进行群众性农机安全理论、技术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农机安全科技知识,开展互助合作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农机安全领域学术、技术、管理的研究探讨;推动农机经营者、使用者学习交流技术和学法守法,引导农机经营者、使用者遵章守纪,安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机驾驶、操作者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帮助协调处理农机生产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理论、技术研讨、学术及信息交流;
(二)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
(三)为安全互助会员生命健康、财产损失及农机事故第三者损害提供经济补偿;
(五)协助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六)先进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农机公益事业;
(八)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及基层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的名额按照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专职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也可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的大额支出和秘书处的农机安全互助业务支出;
(五)决定本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规定审批本会秘书处除农机安全互助业务外日常支出;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选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秘书处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理事会的决策和秘书处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对理事会领导成员决策过程和秘书处领导成员业务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六)对理事会决策有权提出质疑,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八)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
监事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
(四)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复核本会大额支出;
(五)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监事不兼任本会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补贴和资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出,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个人交纳的安全互助会费节余(除去分摊的事故补偿和管理服务费用)属全体安全互助会员所有。所累积的风险准备金,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可用于建设为会员提供多方面优质服务基地和设施。安全互助会员对其拥有使用处分权。
政府补贴互助会费节余部分不进入会员权益积分。
第四十条 本会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聘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发展农机安全互助和农机保险。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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