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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到协会进行农业保险立法专题
时间:2012-06-19 15:54来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作者:政策信息部 点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到协会进行农业保险立法专题调研(图)
——国务院法制办安建副主任、农业部陈晓华副部长参加调研
       2012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率财政金融司司长刘长春、副司长贾莉、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姜俊梅等一行10人到协会进行《农业保险条例》立法专题调研,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渔业局副局长崔利锋等领导陪同调研。
       协会理事长王朝华就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有关情况和对《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政策建议作了专题汇报。王朝华指出,渔业是一种资源性产业,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风险大、灾害重、死亡率高的特点,尤其是海洋渔业事关国家主权,政治意义重大。我国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19年来,已累计承保渔民661万人(次),承保渔船44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5630亿元,共计为8000多名死亡(失踪)渔民、近6万名受伤渔民以及5万多艘全损或部分损失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5.5亿元,发挥了“安民心、促稳定、保和谐”的重要作用,成功探索了一条“政府主导、政策推动、财政补贴、互助共济、行业管理”的政策性渔业保险运行模式。建议在《农业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殊性,明确农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其享受与保险公司同等的政策支持措施,并将渔业整体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
安建副主任(右一)、陈晓华副部长(左一)查阅协会承保理赔档案
       安建副主任在听取汇报后指出,渔业互助保险近20年来在渔业风险保障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仍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已经成为渔业保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互助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有其独特的优势,如何在农业保险法规中体现现有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作用,是农业保险立法过程中无法回避也不应回避的问题。《农业保险条例》在下一步修改中,要结合各方反馈的意见,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一是要明确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管理办法,给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以平等的主体地位;二是中央财政在政策支持上要做到一视同仁,互助保险组织和保险公司都可以作为保费补贴的承担主体;三是关于将互助保险组织纳入保监会监管范围的问题,请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研究。

安建副主任(右二)、陈晓华副部长(右一)与协会同志亲切交谈

      中国保监会财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渔业互助保险在风险分散机制上有优势,基层机构负责办理保险,省级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并承担一定风险,国家协会负责政策争取、管理风险并承担再保险职能。只有具备了这样相对完善的风险防控组织体系,保监会才能够承担风险监管的责任。

      陈晓华副部长强调,农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农业保险在解决农业自然风险方面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应该是国家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立法要体现“政策扶持、主体平等、规范运行”的思想,对于农业互助保险组织要扶持发展、规范监管。农业部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非常重视,这是农业部的一件大事,希望在此次立法中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支持措施予以明确。
 
      座谈会后,安建副主任、陈晓华副部长一行在协会理事长王朝华陪同下参观了办公区和档案室,看望慰问干部职工,并与协会领导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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