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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监管和发展的思考
时间:2014-01-29 09:00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贲奔 刘俊 凌亮 点击:
    在国际上,相互保险是一种十分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在很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比较优势。近年来,我国也涌现出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但同时也存在缺乏清晰的法律定位,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运作来促进其健康发展。
   相互保险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保险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基金,当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由基金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通俗的讲,相互保险是一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身份合一,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保险方式。
    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一些明显的差异化特征。首先是组织形式不同。股份制保险公司由若干股东发起设立,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相互保险组织则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兼具投资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由所有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其次是组织架构不同。股份制公司属于“资合性”组织,股东大会按股份数进行表决。相互保险则属于“人合性”组织,社员大会一般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平等参与公司管理。再者是两者的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也明显不同。股份制保险公司追求股东利益,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而相互保险组织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更为重视,不追求股东利润,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盈余部分完全由会员共享。
    基于上述特征,相互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形式,具有一些独特优势:一是相互保险通过参保会员的自主管理和相互监督,能够比较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二是相互保险展业费用可能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显著降低经营成本,以较为低廉的价格提供保险保障。三是由于没有盈利压力,相互保险可以在不追求短期商业利润的情况下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相互保险方面经验丰富
   早在18世纪,英国和德国就出现了具有相互制特征的保险组织。20世纪以来,相互保险进入发展黄金(1238.30, 1.60, 0.13%)时期,全球保险业出现了保险公司相互化浪潮。
   据统计,1999年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在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占据40%以上的市场份额。近年来,尽管相互保险发展出现了一些波折,但仍在世界保险市场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在2012年财富500强企业中,美国州立农业保险公司、美国利宝相互保险集团、美国西北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等多家相互保险公司入围。相互保险由于互助共济和会员自主管理的特点,在低收入群体和高风险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法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50多个国家在农业保险等领域均采用相互保险的模式。
    日本在相互保险方面比较具有代表性,其相互保险历史悠久,形式多样,自成体系,在国民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人寿保险领域,日本资产规模最大的3家寿险公司都是相互公司,资产排名前10位的有5家是相互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采用互助合作模式的日本农业共济组织几乎把全部的农村人口都囊括了进去,并在基层共济的基础上设立了道府层面的共济联合会和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构建了三层塔形组织结构的风险保障机制,形成全覆盖、可持续、保农惠农的农村灾害补偿制度。
    在渔业保险领域,日本构建了一个三层结构的相互保险体系,为渔民的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在“3·11”地震中,渔业互助保险共计支付保险金约352亿日元,支付渔船船东责任保险金12.4亿日元,约占渔船损失的28%;共为养殖渔业支付保险金145亿日元,约占养殖业损失的25%,为恢复和重振受灾地的渔业发挥了巨大作用(数据截止2011年9月)。在职工互助领域,日本建立了组织体系完整,管理制度严密的全劳济,为超过1000万工人提供多种形式的风险保障。
    相互保险之所以在日本生根发芽,蓬勃发展,成为其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既与相互保险自身所具有比较优势有关,同时也与日本的自然禀赋、人文习俗、经济基础、制度环境等因素密不可分。
    从保险需求来看,日本自然灾害频发,商业保险在农业等高风险特定领域发展难度较大,难以满足居民的保险保障需求。同时,日本“广覆盖、低水平”的社会福利政策导致中低收入人群在养老和医疗上保障程度不足,经济负担较重,这些都给相互保险创造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从民众的保险意识来看,自然灾害的多发使得日本民众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强,推动了日本民众互助意识和行为的发展。同时由于相互保险保单持有人与公司所有者身份合二为一,能够充分分享到公司的收益,可以满足人们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取额外投资收益的愿望,客观上也刺激了相互保险在一些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的发展壮大。
    从法律配套体系来看,日本对相互保险的制度建设一贯十分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已相对成熟完善,为相互保险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农业相互保险为例,经过数十年的不断修改完善,日本农业相互保险方面的法制已经十分健全,从微观的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费率确定和赔款计算方法,到宏观的组织结构、政府职责与再保险等都有具体规定。此外,设置合理、务实高效的组织体系、严格的保险监管以及强有力的政府支持都为日本相互保险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我国对相互保险进行了较长时期的探索
    我国的相互保险实践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借鉴日本农业共济会的经验,把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分离,在河南等9个省市开展了政府政策引导和农民互助合作相结合的相互保险试点。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相互保险的发展整体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停滞。但农业、渔业、林业以及职工互助等领域的部分相互保险组织仍不断发展,在提高高风险领域和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组织按照是否已纳入保险监管范畴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已经纳入保险监管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前身是1984年成立的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互助社,2005年国务院批准其改制成为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初始运营资金7000万元,开业8年以来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7亿元,累计为农户赔款42.76亿元。宁波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2011年9月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00万元。2013年6月,慈溪农村互助社试点进一步深化,扩大到慈溪市龙山镇的其他8个村,并在龙山镇设置了镇级的保险相互联社。
    另一类是尚未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陕西、湖北、湖南等地设立的农机相互保险社,以及散见于全国各地的区域性养殖业、种植业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加强相互保险监管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都处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加强相互保险监管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相互保险组织具有非盈利性质和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为股份制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的保险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如何运用保险机制更好地服务广大中低收入的农村转移人口以及农村居民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将为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利益提供一种新的途径,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二)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增长点。
    发展相互保险组织,使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合理和必要的补充,可以突破保险业现有的商业模式的局限,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为丰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增添新的力量,为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打造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
    相互保险扎根基层,网络建设成本较低,容易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同时实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监督,经营成果由社员分享,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发展相互保险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给广大农民搭建一个自我管理的平台,使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拥有一个新载体,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
   加强相互保险监管与发展的思考
    相互保险是一种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中国保险业的现代化也需要规范发展相互保险。为加强相互保险监管与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推进创新,明确探索相互保险的重点形式,完善保险组织体系。
    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未来可以从三个方向探索相互保险组织:一是相互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等高风险领域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并探索为中低收入人群服务的相互寿险公司。二是专业保险相互组织,主要为特定领域的农村居民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如依托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保险相互社。三是保险互助社,主要依托农村基层组织为普通农村居民提供价格低廉、简单实用的基本保险服务。随着相互保险试点的不断推进,未来可以构建一个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和相互保险协调发展的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进一步发挥功能,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快立法进程,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地规范相互保险运作机制。要抓紧研究制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办法,以期尽快结束相互保险组织目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状,同时还要抓住修订保险法的契机,在上位法中明确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
   (三)加强政策扶持,发挥政府引领作用。
  首先,在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方面,对有意愿有条件成立相互保险组织的地区和群体,在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的基础上,做好引导协调支持工作。其次,协调推进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特定相互保险组织的财政支持。
   (四)强化保险监管,防范化解运行风险。
   
相互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要在偿付能力、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产品管理以及准入退出等方面建立适应相互保险特点的监管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相互保险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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