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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农机安全研讨会文稿选登17
时间:2019-07-25 15: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建立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与农机互助保险服务工作融合机制

 秦汉新城农业农村局   史小库

 

一、目前,秦汉新城农机管理服务工作现状

2017年12月22日,省农机局召开西咸新区移交工作协调会,正式授于了各新城的县级农机管理职能。按照省市及新区的统一安排,秦汉新城农业农村局(时称农林水和交通局)作为新城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区域的各项农机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新城农业农村局设立了农机组,专门负责农机安全管理、推广等业务。目前,秦汉新城现有农机管理人员5名,均为原渭城区农机系统划转人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2018年,秦汉新城共核(换)发农机号牌133副,检验合格农业机械81台,新登记注册农机48台,举办农机驾驶人员考试1期,考核合格农机驾驶员25名。      

二、目前,秦汉新城区域内农机互助保险工作开展现状

新城农机部门成立后,应广大农机手的要求,迅速恢复开展了互助保险业务。按照社会化办保险的原则,农业农村局协调省农机安全协会与辖区内的帮宏农机合作社达成协议,由该合作社代理新城区域的互助保险业务,农机组负责协助和指导合作社工作。2018年,新城共发展农机互助会员120名,其中拖拉机57名,联合收割机63名。共受理农机事故2起,均属机损事故,其中现场勘查1起,累计为两名会员赔付机损修理补偿金6742元,赔付率达到70%。新城农机互助保险工作得到上级业务部门和机手群众的普遍好评。

三、建立基层农机管理服务和互助保险服务融合办公的几点理由

经过一年来农机安全管理和互助保险工作的实际运行,我们认为建立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与农机互助保险服务工作融合机制,将十分有利于推动本地农机化事业发展。主要理由有:

(一)《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另外,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因此,依据以上条款,委托基层农机管理服务部门协助办理农机互助保险业务,建立基层农机管理服务和互助保险服务融合一起办公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

(二)一般情况下,农机事故发生后,按照责任要求,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农机事故勘查,对农机事故作出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按要求上报至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时,农机手也因购买了互助保险,往往会第一时间打电话到省互助协会。互助协会通知就近的农机互助保险服务点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的勘验和上传理赔资料。虽然以上两项工作的内容和责任不尽相同,但其工作要求和工作过程,却基本相同。若两个体系能够实现融合办公,就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损失,非常有利于事故的及时救援和快处快赔。

(三)按照《省农机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所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须进行一次检审。同时,一般情况下农机互助保险也每年购买一次。农机年度检审验实行每年下乡到各街办集中设点办公,若与互助保险融合办公,可使农机手只跑一次,即可办完所有的农机业务,给机手带来较大的便利。

(四)基层农机管理服务和基层农机保险服务融合办公,可相互促进,提高农机安全“三率”和互助保险的覆盖率,增强农机手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推动辖区农机安全管理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当前融合办公存在的障碍

现行的农机管理服务职责一般由行政部门或事业性质单位完成,而农机互助保险业务虽属非营利服务性质,但仍属企业性质,按照国家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有关规定是不能融合办公的;虽然,《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但国家又没有在要求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相关文件要求中,对这类非营利服务性企业未作明确说明,因此,个别地方的纪检和审计部门对这种事企未分的单位进行追究和问责,使本来很有效的工作机制不得不分开,各自分属办公。

五、针对目前状况,几种可避免分开办公模式的探索

(一) 省农机互助协会不直接和农机管理服务部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而直接再有条件的农机管理工作人员中聘请兼职业务员,在不影响正常农机管理业务的情况下,同时,办理好农机互助保险业务。

(二) 由省农机互助协会和就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互助保险业务委托协议,受委托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在基层农机管理服务工作部门就近办公,和农机管理服务工作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共同的工作过程可一起完成。如:接报告后,一起出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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