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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
时间:2014-04-14 17: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
(2014年3月25日理事会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英文名:Shaanxi agricultural equipment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NAE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及驾驶操作人员和社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进行群众性农机安全理论、技术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农机安全科技知识,开展互助合作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农机安全领域学术、技术、管理的研究探讨;推动农机经营者、使用者学习交流技术和学法守法,引导农机经营者、使用者遵章守纪,安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机驾驶、操作者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帮助协调处理农机生产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陕西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1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开展农机安全理论、技术研讨、学术及信息交流;
    (二)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
    (三)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四)协助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五)先进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农机公益事业;
    (七)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一般会员(不从事农机的生产经营和驾驶操作)和安全互助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加入农机安全互助);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及基层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的名额按照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本会的大额支出和秘书处的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业务支出;
    (五)决定本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秘书处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理事会的决策和秘书处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对理事会领导成员决策过程和秘书处领导成员业务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六)对理事会决策有权提出质疑,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八)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
    监事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三)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
    (四)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规定审批本会秘书处除安全互助保险业务外日常支出;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选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补贴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出,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个人交纳的安全互助会费节余(除去分摊的事故补偿和管理服务费用)属全体安全互助会员所有。安全互助会员对其拥有使用处分权。
政府补贴互助会费节余部分(除去分摊的事故补偿金和管理服务费用)不进入会员权益积分,留存归协会发展基金。
    第四十条  本会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农业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5日理事会会议修改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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